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 本办法中资助对象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城关区)外可以报送。
就业地区和基层单位界定必须同时满足。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八条 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本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科生低于8000元或研究生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科生高于8000元或研究生高于12000元的,按照补偿和代偿金额的上限实行代偿。
第十条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一般为每年的6月20日前)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二)学生资助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资助办)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校资助办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将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资助办负责解释。
附: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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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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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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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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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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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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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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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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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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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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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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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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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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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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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交纳学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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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本息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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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偿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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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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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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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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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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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此处金额为申请人最后学历相应学制规定年限内的学费金额和贷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