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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奖惩规定
摘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规范学生奖惩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和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获得学校各种奖励的权利,承担遵守学校纪律的义务。

第四条 奖惩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功过与奖惩相当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研、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文艺体育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不得有损害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章

第一节 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奖励目的是激励先进,弘扬正气,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保证学习、训练和其他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三)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实事求是。

 

笫二节 学校奖励的项目和条件

第九条 对个人的奖励项目:

(一)通报表扬,分为院(系、部)通报表扬和学校通报表扬;

(二)嘉奖,分为院(系、部)嘉奖和学校嘉奖;

(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条 对集体的奖励项目:

(一)通报表扬,分为院(系、部)通报表扬和学校通报表扬;

(二)嘉奖,分为院(系、部)嘉奖和学校嘉奖;

(三)五好班级。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表现突出的;

(二)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表现突出的;

(三)学习成绩突出、在校学习期间有重要发明、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四)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及时劝阻、制止违纪行为表现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护国家财产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六)团结互助、尊师爱生、助人为乐,表现突出的;

(七)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表现突出的;

(八)宿舍和教室卫生保持良好,全学年内务卫生检查成绩突出的;

(九)学生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严格管理,完成各项任务突出的;

(十)代表学校参加社会实践、文体比赛等活动,成绩突出的;

(十一)其他方面事迹或成绩突出的。

第十二条 通报表扬、嘉奖应当根据事迹和影响大小,公正及时实施。

(一)对表现比较突出,取得成绩优良的,给予院(系、部)通报表扬或嘉奖;

(二)对成绩显著,有较大贡献的,给予学校通报表扬或嘉奖。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积极要求进步;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诚实守信,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纪律,勤奋刻苦,考试课成绩平均 80 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均达中等以上;

(四)学生综合量化测评积分在班级排名前30%以内(含30%)。

第十四条 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评三好学生:

1.违反纪律,受到院(系、部)处分的;

2.违反纪律,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的;

3.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积极要求进步;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三)履职尽责,办事公正,热心为学生服务,工作业绩突出;

(四)考试课成绩平均 75 分以上,考查课成绩中等以上;

(五)学生量化综合测评积分在班级排名前30%以内(含30%)。

第十六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1.违反纪律,受到院(系、部)通报批评或处分的;

2.违反纪律,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的;

3.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第三节 奖励的权限和实施

第十七条 院(系、部)通报表扬、嘉奖由班委会提名,院(系、部)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通报表扬、嘉奖由院(系、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应当在每年10月进行,评选比例不超过本班学生总数的 10%。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和综合量化测评排名,由班级民主评议产生提名人选,经院(系、部)和学生处审核,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学生干部中评选产生,学生干部包括班级学生干部(含宿舍长)及校(院、系、部)团委、学生会干部和校警务督察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提名人选由班级民主评议产生,各院(系、部)和学生处审核(其中,校警务督察队优秀学生干部人选由学生处征求所在院(系、部)意见、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名,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评选比例不超学生干部总数的 20%

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奖学金的评选,全过程公开,接受全体学生监督

第四章 通报批评与处分

第一节 目的和原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目的是严明纪律,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规范。

第二节 通报批评、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通报批评分院(系、部)通报批评和学校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考察期为三至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为六至十二个月,处分考察期从违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考察期内,不具备参评各类奖、助学金资格。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免除处分:

(一)初次违纪、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良好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胁迫或诱骗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

(五)实施的违纪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如实交代共同违纪人员的。

本条所规定的减轻处分是指在相应处分类型以下给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具备减轻处分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配合调查,态度恶劣的;

(二)有意包庇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在处分考察期内再次违纪的;

(五)联络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六)应届毕业生违纪的;

(七)违纪后毁灭、伪造、隐匿证据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多次违纪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从事非法的政治、社会和宗教活动的: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够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够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传播迷信刊物,经教育能够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参加或支持邪教组织、修炼邪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一)遇事不冷静,用言辞侮辱,或以其他方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打人致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聚众滋事或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滋事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调解为名,从中谋利、进行敲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私藏弓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一)在校内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校内饮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酒后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校外组织聚餐,造成他人酗酒滋事或不良后果的,对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侮辱、殴打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诽谤、恐吓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性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偷窃、敲诈、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偷盗他人财物,价值在 10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敲诈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刻公章、复制保密文件,偷窃试卷、图书、办公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案望风、掩护,协助掩盖、销赃、窝赃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校内赌博,给予以下处理:

(一)校内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聚众赌博、多次参加赌博,参与网络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警容、着装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初次违反、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多次违反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着警服外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三)不服从、不配合督察执纪的,给予警告处分;公开侮辱、威胁督察队员或与督察队员发生肢体冲突,或事后诽谤、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行为举止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在校内有男女勾肩搭背、牵手、挽臂、揽腰、亲吻、搂抱、嬉戏打闹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的,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累计3次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因吸烟造成火灾,根据情节和财产损失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校外行为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条 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混淆视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翻越学校围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传播、制作、出售淫秽信息或视频,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有卖淫、嫖娼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旷课、擅自离校及夜不归宿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8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16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24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32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2 学时以上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离校、夜不归宿的:1 天(夜)给予警告处分;2-3 天(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4 天(夜)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 天(夜)以上仍未归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考试违纪的,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考试规则》处理。

第四十三条 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年论文中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毕业论文中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在公开刊物上发表,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涂改学生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伪造证件证明、偷改成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或者制造假案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携带、隐匿或者吸食毒品,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章用电或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规使用电器、明火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接电源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损坏校园设备、设施,价值不足300 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 300 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传销、经商等活动,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在校内张贴经营性广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非法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包租汽车组织旅游或其他活动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利用网络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登陆非法网站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发布、传播对单位或个人进行污蔑、诽谤等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浏览、下载、传播反动内容或暴恐视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校内不得饲养宠物,不得带宠物进入校园,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患有严重心理、精神疾病,行为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与实施

第五十一条 院(系、部)对违纪学生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二条 处分的实施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照权限,由院(系、部)或学生处组织实施,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一)院(系、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班级提出处分建议,由院(系、部)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所在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如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处理的,应当报学校批准。

第五十五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 5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签收。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期间执行处分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撤销处分建议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节 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 凡给予学生处分的,材料必须齐全,包括:

(一)事件经过;

(二)本人检查;

(三)主要旁证材料;

(四)院(系、部)、学生处处理意见;

(五)处分决定;

(六)处分告知书。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班主任、同学、家长等代转);

(三)邮寄送达;

(四)媒体公告。

第六十条  给予学生处分时,如该生拒不签字,处分依然有效。

 

第六节 处分的解除、撤销与变更

第六十一条  处分考察期满且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处分决定部门或领导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 解除院(系、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院(系、部)研究批准,报学生处备案。解除学校给予的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考察,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十三条 凡解除处分的学生,其材料必须齐全,包括:个人申请、考察期内表现,所在院(系、部)意见。

    第六十四条 决定延长处分考察期的,应向学生说明延长的原因和时间。延长考察期满后,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定原处分不当的,应予以撤销或变更原处分。

 

第五章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