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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关于加强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的规定
摘要: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关于加强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及学院所属各单位建设,包括使用各种资金来源的基建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含装饰、维修、供水供电改造、道路、运动场地、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绿化工程等),均属于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应由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主要包括开工前审计、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院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 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 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 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承包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 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六) 与工程开工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 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 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 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
 (五) 与工程概预算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对建设竣工后各项工程最终造价的审计。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
 (二) 工程量变更、设备及材料价差、人工及机械费的调整、定额执行等情况;对于以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会同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各方进行现场查勘核实:重要的分部或分项工程,重大的隐蔽工程,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必须现场测量的工程项目;
 (三)各项综合取费基数、费率等情况;
 (四)招标工程标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执行情况;
 (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拨款和材料、设备价格控制等情况;
 (六)对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认定情况的审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三)竣工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
(四)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完成额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情况;
(五)项目结余资金情况;
(六)与工程竣工决算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凡工程项目确定后,施工单位必须经过招投标确定,并签订合同书,学院合同签订方必须是学院授权的工程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各种相关资料按照审计要求,报审计处提请审计。
 第十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工程竣工后,经主管领导批示后将下列资料送交审计处:
 (一)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竣工结算书;
 (二)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洽商记录;
 (三)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日志、施工进度月报表、竣工验收记录;
 (四)装工程承建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五)收单、变更调价材料明细表、暂估价材料明细表及原始购货凭证;
 (六)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送达审计的资料及有关工程变更手续,一般不允许更改和补办,如确需更改和补办的,必须提交更改和补办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交学院审计处。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报审的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进一步提供详细、真实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处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完成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到现场进行复核、验证。对审计中有异议的事项,应及时同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交换意见,查找原因,弄清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
 第十五条 由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意见,若有异议,需进一步复核确认后修改审计报告初稿,无异议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项目,由中介机构出示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依据审计报告进行财务结算。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系统整理,按学院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四章    审计方式及费用
 
 第十八条 审计处是我院唯一办理审计事项的职能机构,负责办理我院工程审计事项。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应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进入我院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审计处可组织自行审计或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审计,也可以委托有承担能力、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五章      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经济责任制。工程项目负责人同时为该工程经济责任制负责人,对该工程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属必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必须根据工程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资料,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奖惩规定:
 (一)从审减额中提取3.5—5%(全年审减额在50万以内为5%,超过50万元为3.5%)用作审计工作经费,包括购买审计工作软件、工具书及补充审计人员业务培训费的不足,或奖励表现突出的审计人员及其他模范遵守、维护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
 (二)后勤和审计部门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各级审计(审核)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采购、维修等项目的预算审计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实行预算审计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