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1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和学院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并指导全院保密工作。
第三条 学院保密工作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和学院秘密。国家秘密包括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学院秘密包括组织人事档案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
第四条 学院机要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行政科,密级文件和资料由专人管理,统一负责收发、承办和借阅。
第五条 学院密码传真机由机要人员专人管理,密电密发。
第六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七条 严守国家秘密及学院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散布、泄露国家秘密或涉及学院的秘密。
第八条 不得向其他人员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秘密。
第九条 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在机要室的保密文件柜内,不准带秘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十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要借用,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需按原有秘级履行相关手续。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学院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准外借。
第十三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第十四条 属于学院秘密的组织人事档案和试卷保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