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学校采购工作规范、科学开展,经研究,制定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定点采购实施办法》《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定点采购实施办法》
3.《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办法》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2020年8月30日
附件1: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以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适用本细则。涉密项目、科研仪器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缩减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负总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归口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和申购单位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监督,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五条 归口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立项审批、项目论证和报审;
(二)依规提出采购的具体需求;
(三)根据需要组织供应商勘察现场;
(四)参加开标活动;
(五)起草和依授权签订采购合同;
(六)组织管理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七)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质疑处理工作。
第六条 申购单位主要职责为提出采购申请,参与项目验收。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依规组织实施本单位货物和服务的分散采购。
第八条 审计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参加开标活动。
第九条 归口部门依次按照经费归属、业务分工确定,业务分工归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委托或实施;分散采购,是指学校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照学校分散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用于行政办公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四类产品,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批量集中采购,产品配置和技术参数只能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参考配置中选择。
第十二条 用于行政办公的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乘用车、客车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且达到相关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按下列形式组织实施:
(一)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通过招标方式实施。
(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通过非招标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电子卖场、定点采购以及学校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且中央预算单位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方式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紧急特殊项目不适宜采用本细则规定的采购形式的,报领导小组审定,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编制采购计划。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由招标办根据申报部门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采购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归口部门向招标办提交集中采购申请。
(一)货物服务类采购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集中采购申请表》;
2.立项审批材料;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具体需求(附电子版);
4.招标控制价;
5.根据项目特点开展论证的项目,附论证报告;
6.其他材料。
(二)工程类采购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集中采购申请表》;
2.立项审批材料;
3.建设内容等需求(附电子版);
4.施工图等技术资料(附电子版);
5.工程量清单(附电子版);
6.招标控制价;
7.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采用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依规按以下程序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一)编制采购文件;
(二)发布采购信息,发售采购文件;
(三)采购文件答疑;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磋商)小组;
(五)开展资格审查;
(六)组织开标、评标;
(七)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八)发布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
(九)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组织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项目管理单位工作对接;
(十一)审签合同,依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合同。
第二十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开展论证公示后,依规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合同与档案
第二十一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线下采购项目(3万元以下大型商超采购项目除外),必须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归口部门和招标办须按授权权限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自动放弃成交资格的,学校可依法依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办应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及以上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由招标办收集、整理和归档,包括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委抽取记录、开标评标记录、评审报告等。分散采购项目档案由归口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六章 内控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工作程序,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依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展,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强化招标采购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审过程和评审情况须严格保密。在评审期间应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等,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除归口部门代表、监督部门代表以及评审活动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条 学校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泄露秘密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失信以及其他不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中标资格、永久取消中标资格等处理措施,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后,法律法规等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30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招标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2: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定点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常规通用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规范采购机制,提高采购效益,学校根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分散采购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且单项采购额度在定点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定点采购。
第三条 定点采购是指学校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对常规通用的采购项目确定固定供应商的采购形式。
第四条 不得在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定点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若定点供应商无法提供定点范围内的货物或服务,应按照学校非定点采购程序采购。
第二章 定点品类和价格
第五条 学校定点品类包括客运服务、印刷服务、教室多媒体设备耗材及服务、办公家具、水电暖配件和实施小型工程及日常修缮项目以及学校认可的其他品类。
第六条 定点品类、供应商名录、服务有效期和价格依据采购和合同续约情况在学校网站适时发布。
第七条 定点品类价格以招标采购入围结果为准,未明确价格品类采用内部比价等机制确定。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客运、印刷服务采购由使用单位自主联系定点供应商,采购结束后填写结算单,使用单位和定点供应商确认结算信息签字盖章,使用单位将审批材料和结算单报归口部门。
第九条 归口部门负责客运、印刷服务费用结算,分别在年中和年末两次与供应商结算上一周期所有费用。报销账款时,发票应附审批材料、结算单和费用汇总表。
第十条 客运服务的定点采购应优先选择固定线路定价方式。
第十一条 预算额度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和日常修缮项目采用比价方式选定实施单位,报价函等比价资料向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预算额度达到一万五千元以上的小型工程和日常修缮项目遵循先审计后实施原则。
(一)学校入围造价公司对项目进行预算,审计部门对该预算的审计结论为项目实施最高限价。
(二)向定点供应商发送工程量清单、施工方案等,并告知报价时间。
(三)报价完毕后,计算所有报价平均价,报价在最高限价以下且最接近平均价的定点供应商获得项目施工资格。
(四)获得项目施工资格的定点供应商表示放弃的,依次递补。
第四章 供应商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归口部门定期对定点供应商综合服务情况进行调研考评,其结果作为与供应商续签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定点供应商有违反合同等失信以及其他不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在一定时限内暂停定点资格、解除合同,以及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处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30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3: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合同的履约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提高履约验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履约验收。
第三条 学校履约验收工作实行科学规范、分类管理、权责统一、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协调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履约验收的工作规范和程序以及验收报告模板等;
(二)组织协调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履约验收工作;
(三)对履约验收的工作流程和规范进行监督;
(四)建立科学的供应商准入和履约评价机制。
第五条 归口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其职责为:
(一)牵头组织履约验收工作,按照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
(二)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按照验收意见协调供应商及时进行整改;
(三)按照合同要求,负责通知供应商缴纳质保金,以及到期后的退还工作。
(四)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和反馈。
第六条 使用单位参与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负责对项目的使用效能进行验收。
第七条 根据项目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验收组,按照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
根据项目情况,归口部门和使用单位正式在岗在编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并向招标办备案。
验收小组须按照采购合同和投标文件等约定的验收标准,对采购标的和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签署验收合格报告。验收未通过的,归口部门协调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验收小组复验。
归口部门应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的30天内完成验收。特殊情况不超过50天。
第九条 服务类采购项目
根据项目特点,服务供应商定期出具自评报告,归口部门正式在岗在编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并向招标办备案。
验收小组须按照采购合同和投标文件等约定的验收标准,制作综合量化评分表,对服务态度、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结合考评情况进行履约验收。
第十条 工程及特种设备类采购项目
工程项目竣工或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归口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行业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报告等资料由归口部门留存作为项目资金支付依据,同时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归口部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支付,并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项目一般由归口部门和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报告等材料报招标办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参与验收工作人员在履约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的货物,按要求组织现场验收后签署电子验收单。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果及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评价结论,是与供应商续约和实施处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30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
1、校字〔2020〕40号——关于印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定点采购实施办法》《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