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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非学历教育培训经费发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教师讲课费和相关费用发放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需要,根据财政部、中组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加班费值班费计发办法》(校字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相关费用发放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工作必需、严格管理、厉行节约等原则。

第三条 学历教育培训讲课费和相关费用发放应当纳入培训班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五条 除学校另行制定的激励性政策外,非学历教育培训讲课费和相关费用实施清单式管理,未列入清单目录的一律不得发放。

第六条 外聘教师讲课费(税后)参照国家标准,具体执行限额如下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 1500 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局级领导干部、行业内高级专家最高不超过1000元/学时

(三)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县处级及以下职级领导干部及行业内专家最高不超过500元/学时;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 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七条 校内人员的讲课费原则上按国家标准减半执行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二级教授每学时一般不超过750元/学时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级领导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学时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领导干部、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50元/学时;

(四)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七级管理岗位(科级)及以下人员最高不超过200元/学时

校内讲课人员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讲课费标准以职称资格为准进行发放。

第八条 实验(实训)、警体类或由2人及以上人员共周承担一门教学任务的课程,需要在课表中明确具体学时安排,讲课费按每人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实验(实训)、警体类课程对分班有特殊要求的,参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九条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教师既有行政级别,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讲课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十条 培训班实行教学、管理双班主任跟班管理制度。同一期次学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培训班原则上设置2名班主任,学员人数在51-100人,原则上设置4名班主任,学员人数在101-200人,原则上设置6名班主任。

应培训主办方要求,对于分班设置有特殊规定的,班主任人数可以做出调整

班主任费参照校内辅导员(班主任)费用标准(800元/月)执行,按日计算,36元/天/人。

第十一条 培训期间夜间值班人员值班费参照学校内内值班费用标准执行,即100元/天,夜间值班人数根据培训班数量及培训楼住宿情况,综合确定1-2名值班人员。

第十二条 现场教学异地接送站的管理、服务人员(含班主任)按学校有关出差补贴政策执行,100元/次。

第十 培训班组织结业考试的,监考费的参照教务处监考费标准执行,100元/场。命题费参照考查课命题标准,100元/套,阅卷、复核、成绩登统2元/份。

第十四条 学生为培训项目提供服务的,按照学生勤工助学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特定培训项目需要指导学员课题、论文的,参照学院本科学生论文指导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在学院以外城市举办培训班,校内教师、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校内人员讲课费,按国家标准的75%执行。

校内人员到教育培训基地授课的,讲课费等有关费用按照基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举办培训班,按学校加班值班费标准发放领取加值班费的班主任,不再领取班主任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定的执行标准在所参照的国家标准、学院内标准调整时应当相应同步调整

第十九条 严禁巧名目变相发放各类劳务费和补贴,严禁虚报、重报项目人员名单等方式发放劳务费和津补贴

第二十条 适用于学校参与培训工作所有岗教职工。劳务派遣人员承培训任务,相关费用标准参照执行。线上培训项参照本力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