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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摘要:

 

各分工会:
      为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推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河北省总工会关于2017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冀工传〔2016〕36号)的要求,按照市总工会决定,自2017年4月份开展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调整
为加大救助力度,降低救助门槛,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市总工会新修订的《保定市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新增第七条第二款,放开了对十五种重大疾病救助的首诊限制:参与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非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且患病职工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即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达到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按自付医疗费用数额的20%予以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自费费用,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第七条第四款新增对参与职工直系父母的救助规定:参与职工的直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在2016年12月1日至活动期结束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1000元定额救助(父母是在岗职工,或因患大病救助过的不再救助;多子女参加活动的,由一人申请),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关于直系父母的救助,县级工会可依据资金情况自行制定政策)
(三)第七条第三款对未参加医保职工的救助政策明确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与职工,住院总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含1万元),按照住院费用总额的4%给予救助。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四)取消上期活动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省总工会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两项“免费保障”有关救助政策。
二、收费标准及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部职工每人50元,5月20日之前将收费汇总报到工会。
三、工作要求
各分工会积极开展宣传动员,认真组织资金收缴;希望全院教工发扬互助互济精神,踊跃参加此次活动,彰显我校职工的优良作风。
                                                  校 工 会
               2017年4月11
 


附件:
           1、保定市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