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工作职责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院负责本专科生招生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招生:
1、执行教育部、司法部、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招办)有关本专科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司法部及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的规定及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专科招生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组织实施。
3、根据国家核定的本专科招生规模及学院年度招生事业计划,进行调研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司法部同意、教育部审核备案后报送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招办)。
4、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多渠道宣传学院办学优势及特色:编印、寄发招生简章及相关宣传材料;举办多种形式的招生宣传活动;组织、培训、管理招生宣传人员;参加有关机构及部门组织的招生咨询活动;接待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来人或来函来电咨询等。
5、负责有关网上录取工作,组织、培训、管理招生工作人员,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会同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对发现的问题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新生各类数据进行分析、统计。
7、负责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开展工作调研。
8、其它相关工作。
就业:
1、根据国家及各省(市、区)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拟定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及服务措施,并制定工作进度计划。
2、负责本、专科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做好毕业生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分省(市、区)、分专业汇编毕业生生源情况,及时向河北省人事厅及各省(市、区)有关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广泛建立与各省(市、区)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及其他用人单位的联系,利用信函、网络、媒体,收集社会需求信息,整理筛选后向全院毕业生公布;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推荐。
4、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制定学院各层次学生就业指导计划;组织就业指导课的教学;组织开展与就业有关的各项活动;对毕业生就业进行咨询和服务。
5、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审核;编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毕业生文明离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体检工作;办理毕业生违约、改派事宜。
7、积极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收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的综合反映情况;研究社会对人才的要求;统计、分析、上报各类数据,写出调研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
8、其它相关工作。